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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注销代理
3 内外资企业设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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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须知

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一、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1.名称登记流程图
2. 企业设立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3.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图                         

变更名称的,需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企业注销登记流程图
(一)清算组(清算人)备案                    (二)办理注销登记

注:1.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需办理清算组(人)备案,因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除外。公司、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清算公告刊登45日后。
    2. 其他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不需办理清算组备案。

5.企业迁移登记流程图

  1. 上海市范围内迁移(以从闸北迁到静安为例)

 

(二)跨省市迁移(以从浙江迁移到上海为例)
 

二、关于企业的名称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三、关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注册资本 
⑴注册资本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⑵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行业包括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方式也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但应当在章程中记载。
3.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
自2014年3月1日开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4.除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之外,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5.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或者变更注册资金的,应当依法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验资报告等出资证明。
6.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7.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登记的,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四、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注意的事项
1.城镇范围内房屋用途登记为居住且未办理“居改非”手续的房屋不得用于企业登记;
2.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3.使用居民小区内会所及其他非居住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建筑规划的用途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4.申请人提交的作为产权证明的房屋产权证应当载明房屋的类型与用途:记载为“详见附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产权证附记;记载为“详见登记信息”的应当同时提交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单。
5.房屋产权人应与出租方一致。如不一致,按以下情况提交材料:
⑴如系同一企业变更名称,应当提交新《营业执照》与《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⑵如系房屋产权人委托出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授权书或委托书。
⑶如系承租人转租,应当提交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但承租人经产权人书面授权可以转租的除外。
6.产权证明无具体道路门牌号码、门牌号码不清或者产权证明上门牌号码与经营场所实际门牌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关于企业任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⑵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⑶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⑷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⑸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⑹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⑺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⑻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⑵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⑶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⑷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⑸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七、企业经营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以及公司增设分公司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八、关于企业注销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1.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以及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需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
2.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先行办理有关手续:
⑴未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⑵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但分支机构与隶属企业均为同一登记机关的,可以同时申请注销登记;
⑶有对外投资的企业,应当先行办理股权或出资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
4.正在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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